2-185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2條規定,申報義務人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時,應依外
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等証明文件,誠實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
(A)由申報義務
人向中央銀行申報
(B)由申報義務人向銀行申報
(C)由銀行業向金管會申報
(D)經由銀行業
向中央銀行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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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273), C(64), D(847), E(0) #638467
統計: A(124), B(273), C(64), D(847), E(0) #638467
詳解 (共 3 筆)
#1553616
中華民國境內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之資金所有者或
需求者(以下簡稱申報義務人),應依本辦法申報。
下列各款所定之人,均視同申報義務人:
一、法定代理人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代辦結匯申報者。
二、公司或個人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辦理結匯申報
者。
三、非居住民法人之中華民國境內代表人或代理人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代辦結匯申報者。
四、非居住民之中華民國境內代理人依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代辦結匯申報
者。
五、非前項所定之申報義務人,且不符合得代辦結匯申報之規定而為結
匯申報者。
申報義務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等
證明文件,誠實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經由銀行業向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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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700
申報義務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 有關合約等證明文件,誠實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以 下簡稱申報書)(附申報書樣式),經由中央銀行(以下簡稱 本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業(以下簡稱銀行業)向本 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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