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民法有關夫妻之一方得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規定,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A)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B)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C)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D)他方有隱匿財產之情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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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231), C(86), D(586), E(0) #534613

詳解 (共 1 筆)

#775027

第 1010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 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
    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
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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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3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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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宣告改用分別 財產制:一、依法應給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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