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未依公路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
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
(A)吊扣3個月至1年,或吊銷之,
非滿6個月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B)吊扣4個月至1年,或吊銷之,非滿1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C)吊扣4個月至1
年,或吊銷之,非滿2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D)吊扣6個月至1年,或吊銷之,非滿2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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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77 條 1汽車或電車運...
未解鎖
根據《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 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