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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115676 | 科目:高考/三級◆租稅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115676

年份:112年

科目:高考/三級◆租稅法

22下列何者不得列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A)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其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
(B)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部分
(C)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其超過二萬五千元部分
(D)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公立醫院診療之醫藥費,其未受有保險給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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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可以列舉扣除的項目,有捐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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