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有關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
(B)載物者,重型不得超過八十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手外緣十公分
(C)小型輕型機車不得附載人員,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兩人
(D)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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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7), B(246), C(5843), D(50), E(0) #1420880
統計: A(317), B(246), C(5843), D(50), E(0) #1420880
詳解 (共 4 筆)
#2136547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88條
機車負載人員貨物,應依下列規定
1.載物者
小型輕型不得超過20公斤
普通輕型不得超過50公斤
重型不得超過80公斤
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膀
寬度不得超過把手外緣10公分
長度自後座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2.小型輕型機車不得負載人員
普通輕型及重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負載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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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377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第 88 條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
一、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重型不得超過八十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手外緣十公分,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具封閉式貨箱之電動三輪重型機車不得超過二百公斤,裝載貨物不得超出貨箱以外。
二、小型輕型機車不得附載人員,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
三、附載坐人後,不得另載物品。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安全者,不在此限。
四、附載坐人不得側坐。
五、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
六、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固,裝置適當。
七、附載坐人、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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