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機關委託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其採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其中「管理費用」
之上限,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之:
(A)30%。
(B)50%。
(C)80%。
(D)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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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6), C(1), D(200), E(0) #3090886
統計: A(22), B(16), C(1), D(200), E(0) #3090886
詳解 (共 1 筆)
#6156851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13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適用於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件。
前項服務費用,得包括下列各款費用:
一、直接費用:
(一)直接薪資:包括契約所載直接從事專業服務工作人員之實際薪資,另加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作為工作人員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及依法應由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
(二)管理費用:包括未在直接薪資項下開支之管理及會計人員之薪資、保險費及退休金、辦公室費用、水電及冷暖氣費用、機器設備及傢俱等之折舊或租金、辦公事務費、機器設備之搬運費、郵電費、業務承攬費、廣告費、準備及結束工作所需費用、參加國內外專業會議費用、業務及人力發展費用、研究費用或專業聯繫費用及有關之稅捐等。但全部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之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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