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中規定,緊急生活扶助於事件發生後多久之內可有效提出申請?
(A)1 年內
(B) 9 個月內
(C) 6 個月內
(D) 3 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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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10), C(626), D(232), E(0) #613308

詳解 (共 4 筆)

#1233048
第 6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 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 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 鄉 (鎮、市、區) 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 得依社工員訪視資料審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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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4785
緊急生活扶助、兒童托育津貼:六個月內申請...
(共 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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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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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緊急生活扶助)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得依社工員訪視資料審核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緊急生活扶助核准後,定期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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