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須於招標文件明定?
(A)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
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期間。
(B)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時,比減價
格之次數。
(C)採協商措施者,得納入協商之項目。
(D)政黨及與其具關係
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但得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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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5), C(115), D(5), E(0) #1638418
統計: A(5), B(5), C(115), D(5), E(0) #1638418
詳解 (共 2 筆)
#3546636
(C)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4 條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二、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其有子項者,亦應載明。
三、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四、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
五、得採行協商措施者,協商時得更改之項目。
六、有應予淘汰或不予評比之情形者,其情形。
七、投標文件有依評選項目分別標示及編頁之必要者,其情形。
八、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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