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那一項租稅因為屬地方稅法通則第 3 條不得開徵之事項,財政部決定不予備查?
(A)臺南市石料轉運特別稅
(B)與高雄市合併升格前之高雄縣土石採取特別稅
(C)苗栗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
(D)桃園縣景觀維護臨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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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5), B(296), C(74), D(188), E(0) #489739

詳解 (共 9 筆)

#738196
財政部日前審查這項稅徵自治條例草案,與會的交通部及部分委員,認為地方稅法通則規定「轄區外之交易」、「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損及國家整體利益」等事項不得開徵,南市課徵砂石稅如通行費、過路費,有牴觸地方稅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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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296

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第1項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前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但對下列事項不得開徵:
一、轄區外之交易。
二、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三、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四、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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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144
「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 是牴觸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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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574
是因為轉運這兩個字的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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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302
補上1F連結: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147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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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2534

回樓上(不確定我的觀點對不對)

因為A有強調"轉運"所以是抵觸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但B的立法目的是只要在縣內採取土石,都要課稅,沒有強調流通抑或是跨轄區

https://www.kctax.gov.tw/DefPage/index.aspx?MenuID=624

土石係地方有限之天然資源,土石採取人利用地方資源營運獲取利益,然過程中所付出的社會成本,係由全體市民共同承擔。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爰依地方稅法通則課徵高雄市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https://www.kctax.gov.tw/TaxNews/QAList.aspx?1=1&MenuID=192&typei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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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7419

轉運,所以A不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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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904
這算時事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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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2365

如果是因為牴觸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那B為啥不可以 土石採取 是可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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