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56條規定須做緊急安置,下列那一項條文是錯誤的?
(A)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立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
(B)若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C)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但以6個月為限
(D)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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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281), C(749), D(44), E(0) #375328
統計: A(28), B(281), C(749), D(44), E(0) #375328
詳解 (共 1 筆)
#459884
5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
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
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
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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