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照勞動基準法中有關工資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
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B)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C)依勞動基準法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一併計入平均工資之計算
(D)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
統計: A(70), B(41), C(747), D(74), E(0) #1928024
詳解 (共 4 筆)
(A)《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11》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B)《勞動基準法§2》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C)《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2》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
(D)《勞動基準法§18》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22 依照勞動基準法中有關工資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 假工作加給之工資(O)
延長的工作時間及其他休息日、休假日及例 假工作加班之工資另計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11》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B)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O)
PS.總日數非總月數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
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C)依勞動基準法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一併計入平均工資之計算(X)
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於期初發給津貼。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留職停薪不包含平均工資計算。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
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
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含育嬰留職停薪)
(D)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O)
勞基法第十八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