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集會遊行法第 26 條規定:「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係下列何種原則之具體展現?
(A)明確原則
(B)平等原則
(C)比例原則
(D)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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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8), B(403), C(7238), D(50), E(0) #1508955
統計: A(248), B(403), C(7238), D(50), E(0) #1508955
詳解 (共 5 筆)
#3048421
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原則上可分以下上個層次檢驗,而此三個檢驗步驟,也就是比例原則下的三個子原則。
(1)適當性原則
手段必須能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亦即,行政行為必須能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在同等有效之手段當中,必須選擇最小侵害之手段,亦即,在能達成行政目的的諸多行政行為當中,必須選擇對人民(基本權)侵害最小行政行為。
(3)衡平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
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要合乎比例,更精確一點來說,不能以過於強烈之手段只為了達成重要性極低之目的(殺雞焉用牛刀、殺雞取卵之類的概念),必須確保兩者間有極度不相等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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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7615
「手段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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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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