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若故意侵害人民權利,則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何者負賠償責任?
(A)執行職務之個人
(B)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C)委託行使公權力機關之上級機關
(D)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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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7), B(5568), C(490), D(764), E(0) #427114

詳解 (共 7 筆)

#2777072

樓上3F,國家賠償法第 2 條採取的是國家代位責任,意指國家先代替公務員償之後公務員是否有故意重大過失方得向公務員行使求償權,本題問的是責任,而非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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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9115

甲向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大陸公證書,因該基金會之疏失而遺失該文書受有損害時,本案應以何者為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A)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B)行政院 (C)行政院大陸委員會(D)外交部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102 年 - 102地方五等(第二天)#13802答案:C

賠償義務機關與訴願機關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但提起行政訴訟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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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419

(國家賠償法第4)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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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5285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求償權。

 第一項規定是指,不論公務員是因故意OR過失,國家皆要負起求償責任。

第二項則是指,有求償權,但不代表賠償機關一定會對該公務員行使求償權,而該公務員也未必有足夠能力負起責任。

因此未免遭受侵害的人民無法獲得相當之賠償,國賠法第2條才會規定,機關有賠償義務責任

(此為以人民之權益為優先考量,因為國家一定比公務員更有償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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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5063
(A)執行職務之個人(X)(B)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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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3599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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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4840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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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605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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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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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74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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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 第 4 條(視同公務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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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07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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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 EN 法規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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