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地方議會如果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總預算案之審議時,地方政府次一年度預算之執行,應如何處理?
(A)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B)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C)法定義務之收支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
(D)儘速於一個月內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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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5), B(110), C(46), D(242), E(0) #938482
統計: A(945), B(110), C(46), D(242), E(0) #938482
詳解 (共 4 筆)
#1160848
第四十條 (總預算案 )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7 日公布
直轄市總預算案,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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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659
地制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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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305
B C 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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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6137
(D) 三個月集邀 -> 一個月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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