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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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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6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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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0年 - 10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6360 |
科目: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0年 - 10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6360
年份:
100年
科目: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22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幾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A)二年內
(B)五年內
(C)十年內
(D)十五年內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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