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有關收養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收養兒童及少年可由法院代為辦理
(B)只要雙方同意,向法院提出申請,就可以指定被收養兒童
(C)兒童及少年有出養必要時,應以國外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D)法院認可收養前,可請收養人接受精神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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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31), C(10), D(565), E(0) #1718361

詳解 (共 3 筆)

#3683362


(A)收養兒童及少年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

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統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限

(B)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

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

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

介相關福利服務。

(C)兒童及少年有出養必要時,應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D)法院認可收養前,可請收養人接受精神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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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

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統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限。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評估並安排收養人與兒童、少年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

式接觸。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

第一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許可之發給、撤銷與廢

止許可、服務範圍、業務檢查與其管理、停業、歇業、復業、第二項之服

務、前項之收費項目、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 16 條

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

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

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

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

介相關福利服務。

第一項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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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3201
依據民國100年11月30日修訂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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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9597

第 15 條

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統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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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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