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有關直轄市議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移送覆議之議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市議會對於覆議案,應於送達 30 日內作成決議
(B)市議會若逾期未作成決議,原決議失效
(C)若於休會期間,應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 7 日內作成決議
(D)覆議時若有出席議員過半數維持原議決案,市政府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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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953), C(98), D(91), E(0) #2065426
統計: A(94), B(953), C(98), D(91), E(0) #2065426
詳解 (共 6 筆)
#370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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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
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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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8672
地制法 第39條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縣(市)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市)議會。
鄉(鎮、市)公所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鄉(鎮、市)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鎮、市)民代表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鄉(鎮、市)民代表會。
【A】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C】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B】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D】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預算案之覆議案,如原決議失效,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原提案重行議決,並不得再為相同之決議,各該行政機關亦不得再提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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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4349
有關直轄市議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移送覆議之議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地方制度法§39
(A) 市議會對於覆議案,應於送達 30 日內作成決議→15日
(B) 市議會若逾期未作成決議,原決議失效
(C) 若於休會期間,應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 7 日內作成決議→7日內召開臨時會,開議3日內作成決議
(D) 覆議時若有出席議員過半數維持原議決案,市政府應即接受該決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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