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為拘捕犯罪嫌疑人甲,警察持法院所核發的搜索票,搜索甲之住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得開啟書桌抽屜
(B)警察得開啟屋內之電腦,以查看甲可能之所在
(C)警察得禁止第三人進入該住所,但不得禁止甲以外之人離去
(D)搜索於日間開始者,得繼續至夜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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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1), C(46), D(242), E(0) #1651889
統計: A(43), B(1), C(46), D(242), E(0) #1651889
詳解 (共 5 筆)
#3004340
本案應是"目的"在於"拘捕犯罪嫌疑人甲",故搜索票中之記載可能無搜索物事項,因此並非可逕行"開抽屜"或"開電腦"(此時追蹤手機定位才較可能發現甲吧!)。若本案為甲利用電腦行詐欺或販毒之可能,在搜索票上就有可能有此搜索事項,而施行該行為才較符合程序正義。
可參考此網址說明: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y2/personview.asp?kname=%A7%F5%A5%C3%B5M&ktop=%B9q%ABH%C4%B5%B9%EE%A5i%A7%5F%C0H%B7N%BD%D5%ACd&idno=6997&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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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0782
因搜索及扣押得開啟鎖扃、封緘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前條所定之
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
對於違反前項禁止命令者,得命其離開或交由適當之人看守至執行終了。
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前條所定之
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
對於違反前項禁止命令者,得命其離開或交由適當之人看守至執行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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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9207
第122條(搜索之客體)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所以(A),(B)並非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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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325
為何AB不能選?
已算是刑事訴訟法122條中的『必要時』了吧?
尤其B打開電腦是為了查甲之所在,還算是沒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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