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乙婚後生育有子女丙、丁、戊。戊與己結婚生育有子女庚、辛後,不幸早於其父母去世。就
甲高齡過世後遺下之財產,下列法定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何者正確?
(A)乙二分之一、丙四分之一、丁四分之一
(B)乙三分之一、丙三分之一、丁三分之一
(C)乙四分之一、丙四分之一、丁四分之一、己四分之一
(D)乙四分之一、丙四分之一、丁四分之一、庚八分之一、辛八分之一
統計: A(281), B(194), C(175), D(3748), E(0) #2106508
詳解 (共 8 筆)
1. 依民法1138條之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丙、丁、戊為除配偶乙外繼承之第一順位。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2. 依民法1144條第一款之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
他繼承人平均。故應由乙、丙、丁、戊各分得甲遺產之四分之一。
3. 因戊早於甲過世,依民法1140條之規定,應由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庚、辛代位繼承甲之應繼分,故庚、辛各分得甲遺產之八分之一。
民法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4.呈上所述,答案應選
(D)乙四分之一、丙四分之一、丁四分之一、庚八分之一、辛八分之一
民 1140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 1144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甲之繼承人有配偶乙、子女丙、子女丁、及代位繼承戊之孫庚及辛,均分即為四分之一,庚及辛代位繼承戊的四分之一,所以各八分之一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第 1144 條 :
民法 第1138條:
這題難是難在於早於其父母去世這句話吧!到底是父母先死還是子女先死??看不懂耶
回覆 3F
同意4F,從選項也可以知道戊死掉了!!!!!!!!!!
根本沒他的份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