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為未成年人,與父乙、母丙、姊丁(已成年)共同居住於臺北市。乙之父戊居住於花蓮。某日
乙、丙遭遇車禍,同時死亡。下列何者為甲之監護人?
(A) 法院選定之人
(B) 戊
(C) 丁
(D) 臺北市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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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161), C(638), D(20), E(0) #3296007
統計: A(118), B(161), C(638), D(20), E(0) #3296007
詳解 (共 4 筆)
#6338313
以下詳細說明:
- 根據《民法》第1094條,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 三、未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 四、未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 五、法院選定之人。
- 在本題中,甲之父母乙、丙皆已死亡,因此需依上述順序決定監護人。
- 首先,甲之祖父戊雖為祖父,但居住於花蓮,並未與甲同居,因此不符合第一順位。
- 其次,甲之姊丁雖為姊姊,但符合第二順位,與甲同居。
- 因此,應由丁擔任甲之監護人。
- 但是,如果今天丁拒絕擔任或是其他原因,法院會選定其他適合的人選為監護人。
總結:
- 未成年人之父母雙亡,應依《民法》第1094條之順序決定監護人。
- 同居之親屬優先於未同居之親屬。
- 若無適當親屬擔任監護人,則由法院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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