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知道有酒醉後打老婆的習性,某日在餐館豪飲後爛醉回家,再度痛打老婆成傷。甲於行為時已經嚴重精神障礙,但行為前無意利用自己的醉酒狀態傷人。問應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A)甲爛醉已至精神嚴重障礙,不罰
(B)成立過失傷害罪
(C)成立傷害罪
(D)傷害未遂
統計: A(129), B(977), C(454), D(15), E(0) #189525
詳解 (共 4 筆)
甲知道有酒醉後打老婆的習性,某日在餐館豪飲後爛醉回家,再度痛打老婆成傷。甲於行為時已經嚴重精神障礙,但行為前無意利用自己的醉酒狀態傷人。問應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A)甲爛醉已至精神嚴重障礙,不罰
(B)成立過失傷害罪
(C)成立傷害罪
(D)傷害未遂
~解析 :
一、依據刑法第19條 ( 責任能力 (二) - 精神狀態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原因自由行為 ) → 而甲是「豪飲後爛醉」才導致「嚴重精神障礙」,所以照罰。
二、依據刑法第14條 ( 無認識過失與有認識過失 )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 題幹中的關鍵句:「但行為前無意利用自己的醉酒狀態傷人」,所以應該就是「過失」!
三、而為何本案例是成立「過失傷害罪」? 而不是「傷害罪」呢 ? → 因為甲喝酒「前」並「未有利用酒醉狀態來打老婆」之「故意」,所以,「非原因自由行為」,不成立「故意」。 → 但甲能「預見」酒醉後會打人之習性,卻「未付注意」之「義務」,是為「過失」,所以成立「過失傷害罪」喽 !
四、結論 :
(一)「原因自由行為」: 「行為人」必須「先有犯罪的故意」,然後「再因故意」或「再因過失」而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這時,通常會論以「故意犯」。
(二)「自醉行為」: 「行為人」在「陷入精神障礙」之「前」並「沒有犯罪的故意」,而是在「陷入障礙」之「後」因「無法控制自己」而「犯罪」,這時,通常會論以「過失犯」。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 [ 無認識過失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 有認識過失 ]。
*所謂「過失」,依刑法第14條之規定,其「過失」可分為第一項之「無認識過失」及第二項之「有認識過失」。
*「無認識過失」 : 即「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有認識過失」 : 即「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又「行為人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的受傷結果」間,須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 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本題關鍵串:但行為前無意利用自己的醉酒狀態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