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知道有酒醉後打老婆的習性,某日在餐館豪飲後爛醉回家,再度痛打老婆成傷。甲於行為時已經嚴重精神障礙,但行為前無意利用自己的醉酒狀態傷人。問應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A)甲爛醉已至精神嚴重障礙,不罰
(B)成立過失傷害罪
(C)成立傷害罪
(D)傷害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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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977), C(454), D(15), E(0) #189525

詳解 (共 4 筆)

#501017

甲知道有酒醉後打老婆的習性,某日在餐館豪飲後爛醉回家,再度痛打老婆成傷。甲於行為時已經嚴重精神障礙但行為前無意利用自己的醉酒狀態傷人。問應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A)甲爛醉已至精神嚴重障礙,不罰

(B)成立過失傷害罪
(C)成立傷害罪
(D)傷害未遂

~解析 :
一、依據刑法第19條 ( 責任能力 (二) - 精神狀態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
故意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原因自由行為 )  而甲是豪飲後爛醉導致「嚴重精神障礙」,所以照罰。

二、
依據刑法第14條 ( 無認識過失與有認識過失 )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題幹中的關鍵句:行為前無意利用自己的醉酒狀態傷人,所以應該就是過失

三、
而為何本案例是成立「過失傷害罪」? 而不是「傷害罪」呢 ? 因為甲喝酒「前」「未有利用酒醉狀態來打老婆」「故意」,所以,「非原因自由行為」,不成立「故意」 但甲能預見酒醉後會打人之習性,卻「未付注意」「義務」,是為「過失」,所以成立「過失傷害罪」喽 !

四、結論 :
 

(一)「原因自由行為」: 「行為人」必須「先有犯罪的故意」,然後「再因故意」「再因過失」而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實行犯罪構成要件」,,這時,通常會論以「故意犯」
 
(二)
自醉行為: 「行為人」陷入精神障礙沒有犯罪的故意,而是在陷入障礙無法控制自己犯罪,這時,通常會論以過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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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18
~精修 (一)  : 刑法第14條 ( 無認識過失與有認識過失 )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 [ 認識過失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 [ 認識過失 ]。 
所謂
「過失」,依刑法第14條之規定,其「過失」可分為第一項之「無認識過失」及第二項之「有認識過失」。
 認識過失」 :  即「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認識過失」 : 即「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行為人之過失行為」「被害人的受傷結果」間,須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 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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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8347

本題關鍵串:但行為前無意利用自己的醉酒狀態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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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3486
(A) 甲爛醉已至精神嚴重障礙,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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