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當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多久以上,仍未改善者,得 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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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0), B(40), C(24), D(11), E(0) #2139907

詳解 (共 2 筆)

#3838922
第 47 條 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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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3379

《公路法》第 47 條

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理:

一、限期改善。

二、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前項汽車運輸業派任未領有職業駕駛執照或不合格之駕駛人,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不經限期改善,逕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第一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廢止,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01&flno=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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