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僅受告知羈押事由所據之事實,最可能違反 下列何種原則?
(A)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B)信賴保護原則
(C)比例原則
(D)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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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22), B(685), C(620), D(574), E(0) #2128392

詳解 (共 6 筆)

#3728063
現行偵查階段之羈押審查程序是否滿足前揭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應綜合觀察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而為判斷,不得逕以個別條文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致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得從而獲知者,僅為聲請羈押事由所依據之事實,並未包括檢察官聲請羈押之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與上開憲法所定剝奪人身自由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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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9187

題目應該是說羈押後指告訴嫌犯為什麼被羈押,但是沒說是以什麼證據羈押嫌犯,所以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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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2093

釋字737號解釋

  •   本於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應予保障之意旨,對人身自由之剝奪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其獲知之方式,不以檢閱卷證並抄錄或攝影為必要。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整體觀察,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僅受告知羈押事由所據之事實,與上開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妥為規定。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依本解釋意旨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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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4856
釋字737號本於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人身...
(共 20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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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0113
可以解釋一下題目是在講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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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7997

我覺得我在考國文,不是在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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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068018
未解鎖
釋字第737號【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卷證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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