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所稱之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 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相關專業人員組織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 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請問所稱各款有多少類別?
(A)八類
(B)十二類
(C)十五類
(D)十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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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7), B(89), C(30), D(143), E(0) #1373576

詳解 (共 5 筆)

#1491655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6條

第一類:神經系統、精神心智功能

第二類:眼耳相關功能

第三類:聲音及語言相關

第四類: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

第五類: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

第六類:生殖、泌尿系統

第七類:神經、骨骼、肌肉

第八類:皮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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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136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n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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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5529

是第5條,非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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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1656
最佳解引用法條有誤 是第5條才對 以下為第6條內容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時,應交衛生主管機
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
報告。
前項鑑定報告,至遲應於完成後十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
機關。衛生主管機關除核發鑑定費用外,至遲應將該鑑定報告於十日內核
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一項身心障礙鑑定機構或專業人員之指定、鑑定人員之資格條件、身心
障礙類別之程度分級、鑑定向度與基準、鑑定方法、工具、作業方式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辦理有關身心障礙鑑定服務必要之診察、診斷或檢查等項目之費用,應由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
調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規範之。
前項身心障礙鑑定之項目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給付者,應以該保險
支應,不得重複申領前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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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732
開啟有詳細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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