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會計法規定,關於業務主辦人員、主辦出納事務人員、主辦財物經理事務人員、主辦會計人員等四類人
員,其中若已在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則毋須在傳票上簽名蓋章者有幾類?
(A)1類
(B)2類
(C)3類
(D)4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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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580), C(121), D(15), E(0) #2821120
統計: A(130), B(580), C(121), D(15), E(0) #2821120
詳解 (共 6 筆)
#5808358
會計法第 55 條
1 各種傳票,非經左列各款人員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但實際上無某款人員者缺之:
一、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二、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
三、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四、關係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出納事務人員。
五、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經理事務人員。
六、製票員。
七、登記員。
2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人員,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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