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我國憲法第 62 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惟理論上,並未全盤禁止立法院將特定事務之立法 權限授予行政機關,使其制定行政命令進行規範。關於此種委任立法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院得空白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刑罰規定,以求彈性制裁人民違法情事
(B)基於委任立法之法理,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前須得立法院之事前明確授權
(C)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行政機關得自行裁量改為制定行政規則
(D)法官如認為行政命令逾越母法之授權,得於個案審理中拒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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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2), B(187), C(575), D(2426), E(0) #3116459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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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立法院得空白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刑罰規定,以求彈性制裁人民違法情事
刑罰涉及人民自由最重之限制,屬「絕對法律保留事項」,不得以命令代替法律。若母法未明確規定授權範圍、內容、目的,而使行政機關自行決定刑罰,即屬「空白授權」,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第 6 條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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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基於委任立法之法理,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前須得立法院 之事前明確授權
總統在緊急狀況下可事先行使權力(為了迅速因應)

為避免濫權,要事後追認(而非事前授權)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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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 命令時,行政機關得自行裁量改為制定行政規則
法規命令:對人民有拘束力
行政規則:僅拘束內部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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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受法律授權制定法規命令時,不得自行以行政規則取代。若其內容對外發生一般拘束力,實質上仍屬法規命令,應符合法律授權要件。否則形同以行政規則規範人民權利義務,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及層級秩序原則。
行政程序法
第 150 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第 159 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第 161 條
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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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法官如認為行政命令逾越母法之授權,得於個 案審理中拒絕適用
憲法訴訟法
第 55 條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法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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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第 62 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惟理論上,並未全盤禁止立法院將特定事務之立法權限授予行政機關,使其制定行政命令進行規範。關於此種委任立法情形,敘述正確(A) 立法院得空白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刑罰規定,以求彈性制裁人民違法情事》空白授權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空白授權等於行政機關想怎麼搞就怎麼搞,刑罰規定要罪刑法定,立法授權。》釋字680號:立法機關以委任立法之方式,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以為法律之補充,雖為憲法所許,惟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至於授權條款之明確程度,則應與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對人民權利之影響相稱。刑罰法規關係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權益至鉅,自應依循罪刑法定原則,以制定法律之方式規定之。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須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其授權始為明確,方符刑罰明確性原則。當在罪刑法定主義之實踐,自國會保留讓步,肯認空白刑法,容許以委任立法的方式,填補刑法中之構成要件,則除就為授權之法律是否明確,也應就基於該授權訂定來填補刑法中之空白的行政命令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加以審查。由於本院歷來解釋自國會保留讓步,因此,演變出大量的空白刑法:授權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填補刑法中之構成要件。從而使空白刑法之司法審查成為一件重要的工作,以防止由於授權不明確,而侵蝕人民的基本權利。補.法條只有罪名和刑罰的規定,對於受罰行為的內容,即其犯罪構成要件的一部或全部,委由其他法規予以補充,就像是填補空白。這種規定方式,稱為「空白刑法」。


(B) 基於委任立法之法理,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前須得立法院之事前明確授權釋字543號:憲增§2第3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由此可知, 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乃屬當然。

(C)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行政機關得自行裁量改為制定行政規則》委任立法,又稱授權立法,指國家立法機關委任行政機關,在授權範圍內,可以替立法機關制定和法律效力相同規章的制度。故「不得」自行裁量改為制定行政規則。

(D) 法官如認為行政命令逾越母法之授權,得於個案審理中拒絕適用》憲法§80: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釋字137、216號:法官依法審判。惟法官並不受形式意義法律以外的其他法源拘束,尤其是行政機關的行政立法,對法官並無拘束力。若法官認為命令有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法令之虞(逾越母法之授權),雖不得針對該命令宣告無效,但得於具體個案中拒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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