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有關「故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故意並不以具備認識或預見為必要,縱然對於構成要件並未預見,但對於結果之發生具有意欲,仍屬故意
(B)對於超過基本構成要件之加重結果,須具備故意,始得成立加重結果犯
(C)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為故意
(D)故意僅限於事中故意,事前故意與事後故意皆非刑法所稱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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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1), B(1090), C(683), D(2544), E(0) #2455807

詳解 (共 7 筆)

#4600859

(A) 主觀上必須具備故意才能屬故意

亦就是刑法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直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間接故意
若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不能預見僅能論過失
如刑法271普通殺人罪及刑法第276過失致死的比較

(B)對於加重結果的發生,不須具備故意
因為加重結為犯為 前行為故意後行為過失
如刑法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I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II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
刑法§277第1項為普通傷害罪
刑法§277第2項為傷害致死罪(加重結果)

例如
A拿棒球棍想教訓一下B,本想從B的肩膀敲下去,沒想到B往旁邊閃剛好擊中頭部導致不小心打死B
主觀上,A出於傷害故意攻擊B,但一不小心把B打死了
把B打死這部分超出主觀上犯意,如果主觀上本來就要殺死B的話,那一開始A就會直接攻擊頭部,那這邊也就不用論277普通傷害,直接論271普通殺人

(C)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不發生為有認識過失
如馬戲團神射手朝助手開槍不小心打死對方

(D)故意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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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9961

b 基礎行為具備故意 加重結果具備過失 

題目說加重結果要故意 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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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9688

加重結果犯是 故意+過失
B的意思是說過失的加重行為要具備故意才成立 自然就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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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4068

(一)事前故意:

    1.甲說:

      (1)定義:所謂事前故意,乃指行為人在行為之前具備故意(知與欲),而於行為當時已經不存在故意。

      (2)舉例:A欲殺B,準備好槍枝開車前往B宅,不料煞車失靈,整台車衝進B宅壓死在客廳看電視的B。

      (3)說明:上例,A雖於事前具備殺B的故意,然其行為時卻不存在殺B的故意,故只能論以過失致死罪。

    2.乙說:

      (1)定義:所謂事前故意,係指對特定犯罪誤認業已完成,進而為他行為,而發生當初所認識之事實,當初的

                故意即為事前故意。

      (2)舉例:A開槍殺B後,誤以為B死亡,於是將B丟進河中企圖湮滅證據,致B遭淹死。

      (3)說明:此說怪怪的,我也不懂他的邏輯。(92台上5154採此說)

    3.結論:乙說的事情故意應是因果關係錯誤之問題,故應以甲說為是。

(二)事後故意:

    1.定義:所謂事後故意,係指行為人之行為導致特定結果發生後,而發現該結果剛好是行為人本所樂觀其成。

    2.舉例:A開車不小心撞傷人,下車一看,這個人剛好是仇人B,甲非感歉意,反而覺得撞得好。

    3.說明:甲雖事後有故意之心態,但行為時並不存在,故只能論以過失致傷罪。

(三)兩者之異同:

    1.相同:刑法上的故意,係指「構成要件故意」,事前故意與事後故意皆非刑法上的故意。

    2.相異:行為人的知與欲,事情故意在行為前,事後故意在行為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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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7315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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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7841
必須行為時具備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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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9932

試問B為何錯?

請問哪一罪責的加重犯不具備故意之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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