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15 歲的小芬交友複雜,除與 15 歲的小強交往外,又與 19 歲的阿富交往,小芬分別與兩人都發生性行為,
小芬父母得知後憤而報警。依我國相關法令規定,下列關於本案的分析敘述,何者正確?
(A)小芬、小強、阿富三人都觸犯準強制性交罪
(B)因三人皆未滿 20 歲,依法都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C)依據刑法規定,18 歲以上才具有性自主權
(D)小強與阿富的父母也能以準強制性交罪對小芬提告
統計: A(4974), B(656), C(1970), D(1242), E(0) #1856367
詳解 (共 10 筆)
著名的狼師案 就是完全利用和看準女方只要一上高一
就可以............ 16是關鍵的歲數
刑法227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2 15 歲的小芬交友複雜,除與 15 歲的小強交往外,又與 19 歲的阿富交往,小芬分別與兩人都發生性行為, 小芬父母得知後憤而報警。依我國相關法令規定,下列關於本案的分析敘述,何者正確?
(A)小芬、小強、阿富三人都觸犯準強制性交罪(O)
三人均合意皆犯準強制性交罪
(B)因三人皆未滿 20 歲,依法都可減輕或免除其刑(X)
阿富19 歲已具刑事責任能力,不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C)依據刑法規定,18 歲以上才具有性自主權(X)
16歲才具有性自主權
(D)小強與阿富的父母也能以準強制性交罪對小芬提告(X)
小強15 歲,他的父母可對15 歲的小芬提告。
阿富19 歲,他的父母不可對15 歲的小芬提告。
刑法 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第227-1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簡單來說
不能對小於16歲的出手
15 歲的小芬交友複雜,除與 15 歲的小強交往外,又與 19 歲的阿富交往,小芬分別與兩人都發生性行為,小芬父母得知後憤而報警。依我國相關法令規定,下列關於本案的分析敘述,何者正確?
(A) 小芬、小強、阿富三人都觸犯準強制性交罪→○
小芬&小強→雙方都各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
小芬&阿富→阿富對小芬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
(B) 因三人皆未滿 20 歲,依法都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小芬&小強→兩人皆未滿18歲,兩人皆可依刑法第227-1條來減輕或免除其刑,且須告訴乃論(刑法第 229-1 條)
阿富19歲,已超過18歲,為完全責任能力之人,犯準強制性交罪屬非告訴乃論
(C) 依據刑法規定,1816歲以上才即具有性自主權
小芬&小強→兩人皆未滿16歲
只有阿富滿16歲
(D) 小強與阿富的父母也能以準強制性交罪對小芬提告
小芬(15歲)雖可依刑法第227-1條來減輕或免除其刑,並依刑法第229-1條須告訴乃論才成立罪責,不過小強(15歲)的父母還是可以對小芬提告。
阿富(19歲,已超過18歲)則是對小芬(15歲)犯準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7條第3項),屬非告訴乃論,阿富的父母不能對小芬提告。
※補充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第 十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7 條(準強制性交及猥褻罪)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1 條(兩小無猜條款)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29-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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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題
42.23歲的李強與15歲的小嫚交往,雙方在兩情相悅情況下發生性行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雙方兩情相悅無涉法律責任
(B) 李強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C) 李強無刑事責任但須負民事賠償
(D) 李強須負刑責但屬告訴乃論犯行
升官等/委任◆公民-93年 - 93 公務升官等考試_委任_僑務行政:公民#4897
答案:B
難度:簡單
13.根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現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現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應處以何種徒刑?
(A)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B)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C)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D)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95年 - 95 初等考試_一般行政:公民#3779
答案:D
難度:適中
24.25歲的阿超與17歲的小珍從事性交易,有關阿超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只要是小珍同意,阿超就不成立犯罪
(B) 阿超不知小珍的年齡,則不成立犯罪
(C) 阿超觸犯刑法的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罪
(D) 阿超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現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98年 - 98 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五等_海洋巡護:公民#3773
答案:D
難度:適中
4.十七歲之小花與十五歲之小明,均未結婚,因兩情相悅而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小花犯罪,小明不犯罪,但須告訴乃論
(B) 小明犯罪,小花不犯罪,但須告訴乃論
(C) 兩人均犯罪,但均須告訴乃論
(D) 兩人均不犯罪
公民-無年度 - 100地特公民考猜2#6782
答案:A
難度:困難
21.19歲就讀大學的大明和16歲就讀高中的女友小芳交往,半年後因兩情相悅進而發生性交的行為。依上述內容判斷,下列何項敘述正確?
(A) 雙方均不成立犯罪
(B) 大明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
(C) 大明成立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罪
(D) 由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認定是否成立性侵害犯罪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0年 - 100 鐵路特種考試_佐級_各類科:公民#6103
答案:A
難度:適中
22.同為 15 歲的阿明與阿嬌兩人是國中同學兼男女朋友,一次單獨出遊時發生性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因兩人是自願發生性行為,沒有加害者與受害者,不屬違法行為
(B) 基於保護女性,檢察官可單獨對阿明主動提起公訴
(C) 因兩人為男女朋友關係情投意合,且無金錢交易,故無違法
(D) 因兩人皆未滿 16 歲,雙方家長皆可對彼此提出妨害性自主的告訴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公民#35541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