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下列那組行政處分之分類,在有關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以下的「行政處分之撤銷」制度中,具有重大的意義?
(A)下命處分、形成處分及確認處分
(B)授益處分及非授益處分
(C)要式處分及非要式處分
(D)羈束處分及裁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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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 B(829), C(34), D(128), E(0) #705216

詳解 (共 3 筆)

#1462127
行政程序法 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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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885
維護公益大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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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759
何謂非授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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