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對於動產之強制執行,有關不得查封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B)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C)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D)所有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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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4), C(0), D(32), E(0) #1918702
統計: A(3), B(4), C(0), D(32), E(0) #1918702
詳解 (共 2 筆)
#6129753
第 53 條
左列之物不得查封:
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C)
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左列之物不得查封:
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C)
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D)
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A)
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B)
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
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A)
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B)
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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