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按規定,大學師培中心辦理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之最低應修學分至少:
(A)26
(B)40
(C)48
(D)50 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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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0), B(267), C(199), D(12), E(0) #1905470
統計: A(1020), B(267), C(199), D(12), E(0) #1905470
詳解 (共 2 筆)
#3255440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第 十 條 師培中心辦理各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之最低應修學分要求如下:
一、中等學校師資類科:至少二十六學分。
二、國民小學師資類科:至少四十學分。
三、幼兒園師資類科:至少四十八學分,應包括教保專業課程三十二學分。
四、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至少四十學分。
五、中小學校師資類科:至少五十學分。
前項各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規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科目或學分數有變更者,亦同。
師資生修習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其學分數,應為其主修、輔修之系(所)外加修之課程。
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應繳交規定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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