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應與委託人訂定契約,有關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應以書面方式訂約
(B)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為必要記載事項
(C)受託人之計算方式為必要記載事項
(D)受託人之權利為必要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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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 B(951), C(781), D(1569), E(0) #2431826

詳解 (共 3 筆)

#5184679

D)受託人之權利責任為必要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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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8025
第 19 條
信託契約之訂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所。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四、信託存續期間。
五、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六、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七、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八、受託人之責任。
九、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十、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十一、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十二、簽訂契約之日期。
十三、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信託業應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及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向委託人、受益人
作定期會計報告,如約定設有信託監察人者,亦應向信託監察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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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7767
D)受託人之權利為必要記載事項 ,改成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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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32500
未解鎖
受託人之責任義務為必要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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