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得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起人?
(A)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主管機關行政處分,剛滿四年者
(B)無行為能力但有法定代理人者
(C)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
(D)經查明接受他人利用其名義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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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5), B(17), C(4), D(6), E(0) #1797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