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下列何者有誤?
(A)審議判斷應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
(B)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
(C)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D)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由招標機關於收受判 斷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說明理由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 頁,共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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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5), C(48), D(155), E(0) #1476299

詳解 (共 2 筆)

#3002576
應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收受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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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 條 (招標機關對審議判斷之處置程序)

I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置;期限屆滿未處置者,廠商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II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於收受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選項D

III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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