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資格條件之專業股東外,每一股東與其 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最多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A)百分之十
(B)百分之十五
(C)百分之二十
(D)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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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2), D(17), E(0) #178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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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1401

第十三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所稱關係人,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股東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股東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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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東為法人者,指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關係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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