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時,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每一基金投資任一公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總
額之百分之二十
(B)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之所有基金投資任一公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或次
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C)以投資上市、上櫃及興櫃買賣者為限
(D)所投資之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
一定等級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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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