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避難船舶申請入港時,在下列何種情形下不得拒絕其入港?
(A) 該船載運有安全顧慮的危險物品
(B) 該船有船員因工傷急需送醫
(C) 船體嚴重受損
(D) 該船浸水有沈沒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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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411), C(5), D(21), E(0) #1777013
統計: A(37), B(411), C(5), D(21), E(0) #1777013
詳解 (共 1 筆)
#4445439
商港法第 21 條
遇難或避難船舶,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檢查,具有下列情事
之一,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拒絕入港:
一、載運之危險物品有安全顧慮。
二、載運染患傳染病或其可疑症狀之人,有影響國內防疫安全之虞,且該
商港未具處置之能力。
三、船體嚴重受損或船舶有沉沒之虞。
四、其他違反法規規定或無入港之必要。
之一,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拒絕入港:
一、載運之危險物品有安全顧慮。
二、載運染患傳染病或其可疑症狀之人,有影響國內防疫安全之虞,且該
商港未具處置之能力。
三、船體嚴重受損或船舶有沉沒之虞。
四、其他違反法規規定或無入港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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