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1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2條規定,申報義務人於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後,不得要
求更正申報內容,但有下列情形者可經由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請更正A申報義務人非故意
申報不實B申報義務人非故意申報不實,經舉證並檢具銀行業出具無故意申報不實意見書
C申報義務人非故意申報不實,經舉證並檢具律師、會計師出具無故意申報不實意見書D
因故意申報不實,已依管理外匯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處罰
(A)A
(B)D
(C)BC
(D)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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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63), C(214), D(801), E(0) #638513
統計: A(61), B(63), C(214), D(801), E(0) #638513
詳解 (共 4 筆)
#1036688
申報義務人於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後,不得要求更改申報書
內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申報義務人非故意申報不實,經舉證並檢具律師或銀行
業出具無故意申報不實意見書者。
二、因故意申報不實,已依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處罰者。
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作成之結匯證實書如與憑以掣發之證明 文件不符時,其更正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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