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7 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第1項優先採購環保產品,並允許價差優惠者,招標文件所定價差優惠比率以內之環保產品廠商家數在2家以上者,優先決標對象為?
(A)第1類及第2類產品廠商。
(B)第3類產品廠商。
(C)不論第幾類產品,以標價低者優先決標。
(D)不論第幾類產品,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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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4), C(10), D(1), E(0) #688825
統計: A(72), B(4), C(10), D(1), E(0) #688825
詳解 (共 2 筆)
#2852439
第一類產品:
1. 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認可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
2. 取得與我國達成相互承認協議之外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
第二類產品:
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指非屬環保署公告之環保標章產品項目之產品,經環保署認定符合此等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第三類產品:
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指該產品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此等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第13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環保產品廠商僅一家者,機關得洽該廠商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決標;在2家以上者,機關得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環保產品廠商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機關依前項規定依序洽各環保產品廠商減價時,應優先洽第一類及第二類產品廠商減價,無法決標時再洽第三類產品廠商減價。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招標文件所定價差優惠比率以內之環保產品廠商家數在2家以上者,機關應優先決標予第一類及第二類產品廠商,且不以第三類產品之標價是否低於第一類及第二類產品之標價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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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9607
請問為什麼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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