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 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第1項優先採購環保產品,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以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應於履約期間向機關提出與該產品有關之證明文件,以供查核。並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以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其於履約期間未依契約規定提供該產品時,機關得採行之措施,下列何者為非?
(A)終止契約。
(B)追償價差優惠損失。
(C)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辦理。
(D)押標金不予發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 B(2), C(5), D(28), E(0) #1792099

詳解 (共 2 筆)

#3770318

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NO.15

機關依本辦法規定優先採購環保產品,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以環保產品得標 之廠商,應於履約期間向機關提出與該產品有關之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前項招標文件並應規定以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其於履約期間未依契約規 定提供該產品時,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

一、終止契約。(A)
二、解除契約。
三、追償價差優惠損失。(B)
四、不發還履約保證金。(D)錯
五、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
或換貨。
六、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辦理。(C)
七、契約規定之其他措施。


參考: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84

15
0
#3016067
政府採購法第31條I 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
(共 63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