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9.我國「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宣示為達成資源永續利用,在可行之技術及經濟 之基礎下,對於物質之使用,應優先考量
(A)減少產生廢棄物
(B)物質再 使用
(C)物質再生利用
(D)能源回收及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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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六條

為達成資源永續利用,在可行之技術及經濟為基礎下,對於物質之使用

,應優先考量減少產生廢棄物,失去原效用後應依序考量再使用,其次

物質再生利用,能源回收及妥善處理。但經生命週期考量,可得最佳整

體環境效益之廢棄物利用方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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