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機關得設置所務科,掌理關於監督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之行政事務?
(A)法務部
(B)最高法院檢察署
(C)高等法院檢察署
(D)地方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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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26), C(641), D(404), E(0) #1266698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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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條第3項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得設所務科,掌理關於監督看守所及少年觀護 所之行政事務,並得分股辦事。置科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科員,委任 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股長由薦任科員兼任,不另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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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981

監督地院的行政事務多一級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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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8736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得設所務科,掌理關於監督看守所及少年觀護 所之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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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69 條 (準用)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分別準用之。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得設執行科,掌理關於刑事執行事務,並得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得設所務科,掌理關於監督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之行政事務,並得分股辦事。置科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股長由薦任科員兼任,不另列等。

法院組織法 第 67 條 (觀護人、臨床心理師及佐理員之設置及職等)
地方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臨床心理師及佐理員。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組長由觀護人兼任,不另列等。
觀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七十三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觀護人,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觀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臨床心理師,列師(三)級;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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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868
少年法院不是屬於地方法院的層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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