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種人員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
(A)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B)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C)在工廠工作之外籍勞工
(D)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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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90), C(21), D(186), E(1) #155388

詳解 (共 5 筆)

#696531

 

第八條 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以外之員工。

二、委任經理人。

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四、參加海員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前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其員工均已離職並辦理退保,仍實際從事勞動時,得繼續加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第二款規定之人員,應以其委任人為投保單位;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同一投保單位;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應以其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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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533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之規定已修法

一、受僱於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交通、公用事業及從事漁業生產之員工。

二、受僱於公司、行號、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服務機構、醫事技術業及醫療保健業之員工。

三、受僱於新聞、文化、公益合作、教育事業及人民團體之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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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757
第八條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
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四、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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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70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四、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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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690
名  稱 勞工保險條例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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