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種情形,於當事人不能協議時,亦不得由法院定之?
(A)扶養費之給付
(B)子女出生時之姓氏
(C)夫妻之住所地
(D)離婚後子女親權之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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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969), C(209), D(50), E(0) #1834298
統計: A(21), B(969), C(209), D(50), E(0) #1834298
詳解 (共 5 筆)
#3585782
(A)1120 扶養方法之決定: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
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B)1059子女之姓: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
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C)1002夫妻之住所: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D)1055離婚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義及變更: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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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9863
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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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4096
(A)扶養費之給付:由法院定之(民1120)
(B)子女出生時之姓氏:不由法院定之(民1059I)
(C)夫妻之住所地:由法院定之(民1002I)
(D)離婚後子女親權之酌定:由法院定之(民1055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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