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種情形,於當事人不能協議時,亦不得由法院定之?
(A)扶養費之給付
(B)子女出生時之姓氏
(C)夫妻之住所地
(D)離婚後子女親權之酌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 B(969), C(209), D(50), E(0) #1834298

詳解 (共 5 筆)

#3585782

(A)1120 扶養方法之決定: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

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B)1059子女之姓: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

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C)1002夫妻之住所: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D)1055離婚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義及變更: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16
0
#3068018


(共 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0
#3339863
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13
0
#3554096

(A)扶養費之給付:由法院定之(民1120) 
(B)子女出生時之姓氏:不由法院定之(民1059I) 

(C)夫妻之住所地:由法院定之(民1002I) 

(D)離婚後子女親權之酌定:由法院定之(民1055I) 


8
0
#2922822
(B) 依民法第1059條,不能協議時,...
(共 3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