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不是施工品質保證系統中監造單 位及其派駐現場人員工作重點?
(A) 訂定監造計畫,並監督、查證廠商履約。
(B) 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 查。
(C) 施工廠商放樣、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 量之校驗。
(D) 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稽核自主檢查表 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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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08), C(212), D(505), E(0) #1590382
統計: A(51), B(108), C(212), D(505), E(0) #1590382
詳解 (共 2 筆)
#2211604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十一、監造單位及其所派駐現場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一)訂定監造計畫,並監督、查證廠商履約。
(二)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案件 之審查。
(三)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
(四)訂定檢驗停留點(限止點),並於適當檢驗項目會同廠商取樣送驗。
(五)施工廠商放樣、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之校驗。
(六)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並填具抽查(驗)紀錄表。
(七)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確認其改善成果。
(八)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九)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之審核。
(十)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十一)契約變更之建議及協辦。
(十二)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
(十三)審查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所載其他結算資料。
(十四)驗收之協辦。
(十五)協辦履約爭議之處理。
(十六)依規定填報監造報表(參考格式如附表五-1;屬建築物者,監造人另應依規定填報附表五-2)。
(十七)其他工程事宜。
前項各款得依工程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項訂之。如屬委託監
造者,應訂定於招標文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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