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為我國地方政府辦理委辦事項的特徵?
(A)委辦事項屬於地方政府的法定自治事項
(B)執行所需經費全由地方政府自行負擔
(C)地方政府需負擔公共任務執行的責任
(D)地方政府無須接受中央或上級行政機關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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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6), B(157), C(4253), D(186), E(0) #2396832

詳解 (共 2 筆)

#4167049

選項B:執行所需經費全由上級機關自行負擔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37 條
各級政府之支出劃分如下:
一、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
二、由直轄市立法並執行者,歸直轄市。
三、由縣 (市) 立法並執行者,歸縣 (市) 。
四、由鄉 (鎮、市) 立法並執行者,歸鄉 (鎮、市) 。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如需交由下級政府執行者,其經費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屬委辦事項者,由委辦機關負擔;屬自治事項者,由該自治團體自行負擔。
由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二以上同級或不同級政府共同辦理者,其經費應由中央或各該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按比例分擔之。
各級地方政府未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負擔應負擔之經費時,其上級政府得扣減其補助款。

選項A:委辦事項非屬於地方政府的法定自治事項
選項C:地方政府需負擔公共任務執行的責任
選項D:地方政府須接受中央或上級行政機關之監督
地方制度法 第2條
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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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地方政府需負擔公共任務執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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