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關於贈與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贈與物之權利已一部移轉者,不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B)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
(C)未經公證之贈與,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D)經公證之贈與,贈與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並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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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90), C(27), D(333), E(0) #2994750
統計: A(149), B(90), C(27), D(333), E(0) #2994750
詳解 (共 3 筆)
#5809768
給付不能→故意或重大過失
瑕疵擔保→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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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4096
(D) 經公證之贈與,贈與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並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409條第1項:贈與人就前條第2項(經公證之贈與)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409條第2項: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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