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關於遺囑之敘述,何者正確?
(A)十八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遺囑,當然無效
(B)受輔助宣告之成年人所為之遺囑,當然無效
(C)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D)公證人的受僱人得為公證遺囑之見證人
統計: A(115), B(355), C(3003), D(580), E(0) #2106509
詳解 (共 8 筆)
(A)第 1186 條 —但書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
,不得為遺囑。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A)民 1186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出題時是要考限制行為能力人不用法定代理人允許也可以做遺囑,不會無效,所以答案是錯的,注意民法已修正十八歲成年
(B)多數學說認為,作成遺囑不在民15-2第1項第6款規定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之行為,故不用輔助人同意
(C)民 1196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D)民 1198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所以公證人的受僱人不可以當公證遺囑之見證人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A)十八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遺囑,當然無效
(B)受輔助宣告之成年人所為之遺囑,當然無效
民法第1186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C)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口授遺囑又分口授筆記遺囑、口授錄音遺囑。 (D)公證人的受僱人得為公證遺囑之見證人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95 號 判決按民法第 1191 條第 1 項規定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乃為確保公證人製作之公證遺囑內容,係出於遺囑人之真意,本其口述意旨作成。而民法第 1198 條第 4 款規定受遺贈人之「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見證人,無非因其就遺囑有間接利害關係,為免自謀利益,違反遺囑人之本意,故明文禁止之。
第 1198 條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A)(B)
(C)民法第119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