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人口未達 250 萬人之直轄市,得設置副市長及秘書長各幾人?
(A) 2 人及 1 人
(B) 3 人及 1 人
(C) 3 人及 2 人
(D)各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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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4), B(74), C(30), D(18), E(0) #3092101
統計: A(734), B(74), C(30), D(18), E(0) #3092101
詳解 (共 2 筆)
#5796367
地制法 第55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題目為人口未達 250 萬人之直轄市】,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題目為人口未達 250 萬人之直轄市】,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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