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憲法本文規定,下列何種人員,應經過考選銓定之?
(A)大學生資格
(B)專門職業人員執業資格
(C)政務委員
(D)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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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3348), C(249), D(49), E(0) #160792

詳解 (共 2 筆)

#1167992
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提請總統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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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委員中華民國行政院政務官職位之一,於《中華民國憲法》舊稱「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主要負責跨部會協調、橫向聯繫,以及特定議題、任務的推動,官階與各部會首長同級,同時為行政院會議的當然成員,惟一般沒有所屬的部會。其功能相當於其它國家之「不管部部長」或「無任所大臣」。依現行《行政院組織法》第五條規範,政務委員定額7人至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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